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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商学院课程考试暂行管理办法

(广商教字〔2016〕55号)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,加强考场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营造良好学风,保证课程考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)和我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校各类课程考试(包括课程终结性考试和阶段性考试,含期中考试、重修、补考、模拟考试、辅修考试和学科知识竞赛考试等)的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。
国家教育考试考场管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二章 学生考场纪律
第三条 学生凭学生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(或本人户口簿原件,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,或有效期内的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身免冠照片的身份证明)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,按指定的座位入座,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,供监考教师和巡考人员等检查。
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。
第四条 考场清理。
学生座位附近及周围除了笔、橡皮擦、尺和考试指定携带的工具之外,其他物品不应带入考场。若有其他物品(如通讯工具等),学生应将其装入书包,在试卷发放之前统一集中放置到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。
违反本条规定者,按考试作弊行为或考试违纪行为论处。
若开卷考试,学生可携带教师指定的教材和学生本人笔记本,但不得复印(打印)资料、抄袭、讨论或由他人代答试卷,不得交换试卷或参考资料;可携带教师指定的计算器、电子词典等电子工具,但该电子工具应不具备发送信息、接收信息和存储功能,电子词典应不具备句子或段落翻译功能。
第五条 学生迟到15分钟,不得进入考场,作旷考处理。
考试开始之后30分钟之内,学生不应离开考场。考试开始30分钟之后,才准予学生交卷离场。
学生不应将试卷或答题纸等考试用材料带出考场。
学生交卷离场之后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。
第六条 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交头接耳、吸烟或进食等。
如遇试题字迹不清、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,学生应及时举手示意并请求监考教师处理。
第七条 考试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作答,否则作答无效。
除了有专门规定的考试课程之外,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签字笔(禁止使用铅笔)作答。
考试用的草稿纸由学校统一提供,学生不需自备草稿纸。
第八条 学生若要提前交卷,应将考试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右上角,并举手示意,经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之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学生交卷之后,应保持考场安静,尽快离开考场,不应停留观望、在考场外喧哗或议论考试内容等。
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,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,静候监考教师收取试卷。
学生应按时交卷,逾时交卷者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。
试卷和答题纸不得由他人代交。学生待监考教师收齐所有试卷并清点无误之后,方可离开考场。
第十条 学生应诚实地、独立地和认真地完成答卷,服从监考教师管理。
对考试违规者,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处理。
 
第三章 监考教师考场纪律
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试相关材料,在监考期间应配戴监考证并将监考证置于自身正面明显位置。
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之前20分钟进入考场,做好考前准备及各项检查工作。
除了考试指定可携带的文具之外,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所带违规物品集中放置;应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,学生证、身份证(或学生本人户口簿,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,或有效期内的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身免冠照片的身份证明)是否已放在桌面上;应逐一查验学生身份,特别注意防止代考。
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、考试时间(包括开始考试的时间和考试结束的时间等)和注意事项,应将当堂考试的课程名称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写在黑板(白板)上,并按时收发试卷。
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履行监考职责,遵守考场纪律。
在监考过程中,监考教师应巡视考场,注意学生考试动态,维护考场秩序;自身所带通讯工具应关闭;在考场内不应吸烟、看书阅报、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;不应随意离开考场;对试题内容不应作任何解释或暗示。
学生如遇考题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,监考教师应予当众答复。
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,如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意图或举动,应立即给予警告;如发现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时,应认真取证,立即收缴其试卷及其考试违规的相关材料,将考试违规情况如实填入《广州商学院考试考场登记表》(请见附件1。简称《考场登记表》;下同)和《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》(请见附件2),并令其离开考场。
若违规学生不听劝阻和责令,监考教师应当场向巡考人员或教师所在学院(部)领导或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汇报;应避免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。
考试结束之后,监考教师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。
学生考试违规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、核实并出具初步的处理意见。
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之前10分钟应适当提醒学生准备交卷。
考试时间结束时,监考教师应立即收取试卷,不应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,并将收齐的试卷和答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(小号在上面,大号在下面)整理完毕之后交回指定地点。
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时应核对应参加考试人数、实际参加考试人数、缺考人数和违纪人数等,并如实记入《考场登记表》;同时核对(发出、回收)试卷的数量。若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合实际情况,应当场查明原因,并在考试记录中说明和报告课程开课学院(部)。
 
第四章 考场巡视
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(部)应组织考场巡查,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对考试的指导。
各学院(部)应安排足够数量的授课教师和工作人员巡考,及时地、妥善地处理好考试过程的突发事件。
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期间,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、教务处处长等为副组长、各学院(部)分管教学副院长(副主任)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巡考工作小组,负责对全校考试(考场)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。
第二十条 考场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:巡考人员应佩戴标有巡考标识的相关证件;应在尊重教师和考生并不干扰考场正常考试的前提下,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,及时地、妥善地处理好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。
巡考人员每次巡考时应填写《广州商学院考试考场评估表》(请见附件3。简称《考场评估表》;下同),并于巡考结束时由各学院(部)收齐《考场评估表》之后,于考试结束当天报送教务处备案。
 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